联合体模式比较及协议注意事项与安哥拉某大
一)联合体模式比较及协议注意事项 国际工程项目选用联合体模式的原因有多种,例如:东道国法律或业主要求外国承包商与当地机构组成联合体;项目要求承包商具有多方面的技能和资源,联合体可以弥补单一承包商某些方面的相对不足;业主需要联合体各方能承担连带责任,当项目出现问题时,业主能够使用联合体各方或任意一方的资产来弥补其损失;很多大型项目的投标成本较高,通过联合体形式分担投标成本;项目规模大,单一承包商无力承担过大的风险,联合体双方能够共同承担比他们各自能力所及更大的项目。 联合体的类型及优缺点 一、公司型联合体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组织为了共同开展业务成立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双方通过共同出资建立一家新的公司,联合体成员拥有股份,根据股份比例分享收益、分担支出、承担风险,共同管理经营。这种联合体有其自己的正式管理规则,如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该联合体可以是只为了某一个特定的项目(项目结束后就将解散公司),也可以是长期存续的。 公司型联合体的优点主要有:公司有独立法人实体,更易于与第三方交易和建立一个清晰的内部管理和雇佣架构;公司为有限责任,以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公司能以自身名义持有资产,并有更多的融资途径。 缺点主要有:受公司法律管辖;当地法律可能对外资控股比例有要求;治理方面灵活性更弱;终止公司或结业涉及更大的复杂性。 二、合同型联合体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为了共同参与某个项目或者为了整合资源去实现某个共同目标,通过合同组建的联合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设立的。各成员原有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联合体对各成员的影响和管理只局限于该联合体的工作范围,尤其体现于利润的分配。这样的联合体通过合同建立,并通过合同规定每个成员的权利和责任。在合同型联合体中,除特殊情形外,联合体成员对外往往需要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型联合体的优点主要有:没有固定形式不需要创建独立的法人实体,组建、管理以及解散这类联合体没有固定形式及费用,对于中小型项目来说这是一个优点;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合同型联合体的“税务透明”,因此联合体的税费可能较低,从而达到税费优化;通常各个联合体成员对其自己的资源和人员保持管理上的控制。 缺点主要有:和公司型联合体相比,由于合同型联合体没有成立新公司,所以在市场开发或者在和第三方接触时,没有一个像公司型联合体一样的一个实体;合同型联合体有时被认为缺少足够紧密的组织架构,不易建立一个清晰的内部管理和雇佣架构;合同型联合体在一些司法辖区可能被认定为合伙,并承担合伙的法律后果;合同型联合体成员往往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情况要视当地法律而定);可能更难获得融资(与公司型联合体相比);不适合超过单个投标或项目的业务。 三、合伙型联合体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组织为了共同开展业务由合同设立非公司形式的法人实体。合伙的法律构成在各个司法辖区各有不同,在某些司法辖区,合伙组成的实体拥有自己的法律人格(如同一个公司实体)。通常成员承担无限责任,但在某些司法辖区,有限责任合伙是可行的。 合同型联合体的多数优缺点适用于合伙型联合体(如灵活性、没有固定格式等),这具体取决于某个特定司法辖区有关合伙的法定框架。 联合体形式选择的考虑因素 一、联合体的商业目标 如果投标或者实施一个项目建议采用合同型联合体;投标并实施一系列项目,建议采用公司型或合伙型联合体;建立长期合作,建议采用公司型或合伙型联合体。 二、财务因素 考虑不同联合体类型对税费的影响,例如在不同司法辖区,合同型联合体在之后的交易中不能抵扣增值税,但公司型可以抵扣。需要研究不同项目所在地的税法,来进行架构类型的选择。另外要考虑何种联合体结构下的利润回流更容易操作。 三、限制责任 公司型联合体为有限责任,以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合同型联合体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合体通常成员承担无限责任,但在某些司法辖区,有限责任合伙是可行的。 四、联合体的国籍 成为一个”当地“实体是否有利或必要,如在当地注册的公司型联合体和某些司法辖区的合伙型联合体成为拥有当地国籍的法律实体,可享受当地利益,如*策、法律法规、税收方面的利益,但同时要遵守当地公司法的规定。另外,如果联合体放弃本国国籍,将无法获得本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如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 五、其他考虑因素 当地法律对联合体架构选择的影响很大;选择公司型联合体具有自己的雇佣结构,而合同型联合体在此方面更为灵活;公司型联合体更易于融资,且有限追索融资通常只适用于法人;公司型联合体在权益转让方面更容易操作。 合同型联合体协议注意事项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合同型联合体最为普遍,常用于项目投标和实施。一般在投标阶段签署简易的联合体协议,以满足投标要求。如果投标成功,则签署更充分的协议用于项目执行阶段。 一、项目牵头方 联合体牵头方是否有特定的权利及责任,可以代表联合体与业主及其他第三方进行谈判?一般而言,项目牵头方可以负责与业主的联系和沟通。但是对于谈判而言,更常见的方式是各方都有权参与谈判,并且谈判的条款必须获得联合体各方的一致同意,否则不能约束其他方。 联合体牵头方可否代表联合体所有成员执行和处理项目中的索赔?这取决于具体项目的安排,但是更常见的做法是其负责与业主的沟通和接口,包括负责组织联合体会议,负责向业主递交索赔等。赋予其完全的代表权处理涉及各方的索赔事宜的情形较少见。 牵头方对联合体其他成员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通常只局限于严重失职和故意违约。 二、银行账户 联合体是否设立联合账户取决于具体项目的商业安排。大多数时候,业主不会愿意分别向联合体成员付款,而是要求将所有付款支付给一个账户,然后由联合体自行分配这部分款项。 如果设立,那么对于该账户的使用权处理方式上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由项目执行委员会(由联合体各方派代表共同成立)决定账户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第二种,由联合体牵头方决定账户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三、保函及母公司担保 保函的提供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各成员根据自己合同份额提供(费用自理)相应的保函、保证或者担保。推荐联合体选用此方式的,但一般情况下业主不同意采纳;第二种方式由联合体名义共同向业主开保函,然后联合体各方各自的银行向该开出保函的银行就各自部分提供反担保,并各自承担保函费用;第三种由牵头方的银行向业主提供保函,然后联合体其他方的银行向牵头方的银行就各自部分开出反担保。联合体各成员应分担任何其他成员为联合体提供保函或者担保而发生的费用。 如果对方参与联合体的公司为其子公司,或者仅是为了这个项目成立的某个项目公司,并且考虑到未来双方可能在联合体内部存在较大的相互索赔、追偿的可能性,则为了增强对方的资信可以考虑要求对方提供母公司担保。 四、履约责任 如果联合体各方对变更或工作范围内的责任分配不能达成一致,联合体所有成员应该首先共同承担(一般而言是先按照预先设定的一个比例分担如各方的合同额),并且只能在项目竣工之后再开始争议解决程序,由争议解决程序确定最终的责任分配比例,避免干扰联合体期间的项目执行。 如果联合体的一方为避免另一方在主合同项下的违约,从而替另一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即行使介入权,则虽然违约方在主合同项下没有遭到业主索赔但其仍然要向非违约方承担其在主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 五、索赔 如果联合体一方不履约或负责的区段引起其他成员的损失,则该成员应赔偿其他成员提起的索赔。但是,某些情况下,联合体协议也会约定排除联合体成员之间相互索赔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联合体一方产生重大风险,因而需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在联合体工作范围是上下游工作划分时,例如一方完成设计、另一方完成施工,则承担施工工作一方在一个排除了相互索赔的联合体中将面临重大风险,即由于设计错误导致的施工费用无法进行索赔。 将联合体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索赔放到项目竣工后可以避免因为联合体双方的争议而导致项目延误,但是如果完全不进行争议的处理又可能导致各方的现金流产生影响也有可能影响到双方的合作。目前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各方先按照一个预定的方式(往往是按照各方的参与比例)先行划分责任进行临时处理,此后再进行争议解决最终消除争议。 六、僵局中的决策 联合体协议最常见的问题是“僵局”,即双方在某项事情上无法达成一致时产生的争议。争议解决程序仅仅适用于解决法律或者技术问题,但不适用于商业问题产生的僵局。僵局的持续很可能将造成联合体在主合同项下的违约,所以应约定某种项目执行阶段的快速争议解决机制,即使双方对争议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也要在此机制下妥善履行主合同。有的联合体协议会约定僵局出现后提交项目执行委员会,但执行委员会也很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双方明确约定投票和管理控制权的份额,但份额小的一方一般很难同意该协定。从实践来看,聘请独立第三方专家出具决策意见是最好的选择。第三方专家因其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容易被双方所接受,且相比调解或仲裁等方式效率高、费用低。 二)安哥拉某大型社会住房项目的验收和移交工程移交是EPC项目执行的最后阶段,也是非常重要的合同阶段。通常,在项目验收和移交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各有想法。作为业主,他希望得到一个尽可能完善的建筑产品。尽管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已经通过业主代表进行了过程的质量监控,但在最后的验收和移交过程中,业主和业主代表通过查找更多的质量缺陷和瑕疵,确保项目达到要求的质量目标。作为承包商,希望根据合同工期完成验收和移交工作,使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结束误期损害赔偿的潜在责任,将照管责任移交业主,并提请履约保函、质保金的释放返还,本文就安哥拉某大型社会住房项目的验收和移交工作进行介绍。 项目概况 安哥拉某大型社会住房项目位于安哥拉首都罗安达以南18公里的凯兰巴凯亚西地区,项目占地8.8平方公里,包括栋公寓楼、24所幼儿园、9所小学、8所中学、公里社区道路、两座60KV/15KV变电站、13座开闭站、67座变电所、32公里给水管线、80公里雨水管沟、32公里污水管线及配套电力系统、通讯系统、交通信号系统、公园绿化系统等配套的市*基础设施,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建设工期54个月。 该大型社会住房项目总承包合同于年11月14日签署,总承包商以EPC模式负责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缺陷修复工作,于年8月23日正式开工。其中,第一批前4个地块于年6月15日完工并移交业主,第二批8个地块于年12月31日完工并移交业主,最后一批12个地块及配套基础设施于年10月22日完工并移交业主。 项目的验收移交 一、在验收移交前,承包商与业主就验收标准和移交范围进行了谈判 在该项目移交过程中,总承包商组织各部门、各合作单位和设计单位统一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完成移交工作。成立由项目领导、工程部门、质量监控部门、设计部门、商务合同部门组成的移交工作小组,专门负责项目的移交工作。由项目经理牵头,就项目移交过程中的验收标准和工程验收移交范围与业主进行谈判,确定项目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移交范围及甩项工作内容。在与业主就验收标准和移交范围的谈判过程中,基本上要遵循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并根据“雇主要求”对移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确认。在双方就移交工作谈判的基础上,承包商根据合同中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编制验收表格和验收流程。 二、采取实质性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开展项目的验收和移交工作 该项目由于体量大、工期长、所涉及专业多等特点,先后分三批验收并移交业主。在移交业主的过程中,总承包商组织各分包合作单位编制《完工验收组织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将项目的竣工验收分为实质性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在确定了各单位工程后,将根据各单位工程确定实质性完工的申报验收条件。该单位工程各分部工程已按照设计图纸完成施工,单位工程内相关系统的试运行实验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该单位工程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全部检查验收合格,签字手续齐全。该单位工程的设计、变更、材料、施工、质量和试验均不存在任何争议和未销项事宜。各合作单位按照《竣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了本单位工程专用卷和通用卷的组卷和归档工作。在实质性验收通过后,业主或业主代表颁发实质性完工证明,并且签发悬置问题清单。 在完成实质性完工验收并解决完悬置问题后,总承包商组织各分包合作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作。针对拟报竣工验收工程的情况和条件,总承包商要求各分包合作单位根据施工图要求、合同规定和验收标准,先由各分包合作单位自行组织检查和验收工作,全面查验是否按设计图纸及相关要求施工完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中规定的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竣工资料是否满足《竣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在总承包商工程部核查完各项施工工作的完整性和资料的齐全性后,就分包合作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报表》签署同意意见,并提交总承包商的质量监控办公室。在质量监控办公室接到工程部同意意见后,核查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全部通过验收,并根据监控工程师掌握的项目质量状况,在《竣工验收申报表》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对不同意竣工验收的,总承包商工程部负责对不符合项督促整改,监控工程师负责检查质量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分包单位项目部自检合格后再次向总承包商工程部申请验收。 在竣工验收时,总承包商给各分包合作单位下发了《竣工资料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要求各分包合作单位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本单位工程专用卷和通用卷资料的组卷和归档。除了完成本单位工程的专用卷和通用卷外,工程资料还包括竣工图、房屋使用手册、操作维修手册和培训手册。 三、在验收和移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根据业主严格按照样板间进行验收的要求,要求各分包单位在标线尺寸、施工方法以及缺陷处理等多方面与业主代表积极进行沟通,并组织对样板进行多次修改,最终达到双方的要求,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为现场施工作业和后续验收打下了良好基础。 由于竣工验收过程中,各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多,需要时间长,且存在诸多甩项,总承包商要求各合作单位按月制定可行的验收计划,保证充分的准备时间,加强与业主代表的沟通,详细了解业主代表的要求,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验收一次通过。 由于开始交工验收时材料欠缺,一些工序尚未完善,经与业主代表沟通,制作甩项验收表单,仅对已完成工序进行验收,后续完善后再次针对未验收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签署正式的单位工程验收表单。 对于成品保护问题,由于现场存在偷盗、破坏以及腐蚀老化等问题,要求各分包合作单位将部分易偷盗、腐蚀产品的安装工作后置,待正式验收前一次完成,同时,加强现场安全保卫措施,杜绝偷盗和蓄意破坏现象的发生。 对于部分因为外部原因导致功能试验无法进行的项目,例如,由于外线给水系统尚未接通,导致市*管网的冲洗消*试验以及室内给排水系统的通水试验无法进行,经与业主代表沟通,暂时搁置此部分内容的验收,待给水系统连接后统一进行试验。 四、“移交证书”颁发后,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 “移交证书”作为工程移交业主的法律性文件,对双方都有约束作用。在该项目的移交过程中,由总承包商和业主共同商讨并确定“移交证书”的内容和文件格式,“移交证书”主要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业主和承包商名称、工程移交日期、移交工作内容、甩项工作内容、甩项工作对实质性完工没有实质性影响、甩项工作未能完成时业主可以采取措施等的描述,其中,工程移交时间要根据合同规定的完工时间或双方同意变更的时间填写,有效规避合同中误期损害赔偿的潜在责任。 在与业主商讨“移交证书”中关于已完工程的描述时,总承包商确定了将已完工程的描述以地块或系统为单位进行描述,甩项工作的描述尽最大可能做到具体化、细节化,甩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充分考虑到材料设备的到场情况,给承包商留出足够的时间,确保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即可。在“移交证书”中,附一张平面布置图,该平面布置图将有助于业主和承包商直观确定移交工程的范围和内容,也便于业主对移交工程进行管理。 在“移交证书”颁发后,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进入缺陷责任期后,总承包商除完成“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甩项工作外,还要承担已移交工程的缺陷修复责任。根据与业主签署的总承包合同,该项目土建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机电设备安装的缺陷责任期为两年。根据FIDIC合同规定,进入缺陷责任期后,总承包商要明确其所承担的缺陷责任范围,由于承包商的设计缺陷、材料缺陷或施工工艺缺陷引发的工程缺陷,其责任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负责免费修复。由于业主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对已完工程造成的损害,其责任应当由业主承担,如果业主提出由承包商进行修复,承包商可以进行修复,但该修复工作必须以“变更”形式在业主付款中予以体现。 五、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后,总承包商建立大售后服务体系 在项目移交业主并进入缺陷责任期后,作为负责任的国际工程承包商,针对甩项和缺陷责任修复工作,总承包商专门成立了由总承包商牵头各合作单位组成的大售后服务体系。 为确保项目售后维保工作的及时性,切实解决小区居民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总承包商专门成立了售后服务办公室,并要求各分包合作单位成立相应的售后服务办公室,并配备相关维保人员。总承包商组织各合作单位维保人员快速反应,高效完成住户的报修问题,赢得了小区住户的一致好评。在总承包商和各分包合作单位建立售后服务办公室并配备售后维保人员的同时,根据备品备件的耗用情况,要求各分包合作单位建立备品备件库,并储备三个月的最大库存量,以备随时更换之需。 在项目的缺陷责任期,总承包商先后开展了“质量自律百日活动”、“自我完善、回报社会”和“我为您服务”的一系列售后服务工作。在“质量自律百日活动”中,总承包商组织各分包合作单位就项目的质量缺陷进行了为期一百天的各类排查,通过地毯式排查,重点解决了项目移交后存在的共性问题,树立了总承包商及其分包合作单位负责任的良好企业形象。同时,组织各分包合作单位落实总承包商提出的“自我完善、回报社会”的售后服务工作指导思想,实行“24小时有报必修”值班制度,接待和处理小区住户的投诉和报修。 在做好质量缺陷修复工作的同时,总承包商建立了相应的回访机制,主动做好回访工作,对业主使用建筑产品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在做好缺陷修复和回访机制的同时,不管是土建工程还是机电设备工程,由于国情和标准的差异,总承包商须认真做好培训工作,使业主更好地使用建筑产品,延长建筑产品的使用寿命,降低建筑产品的维修率。 六、“履约证书”的颁发,意味着承包商已根据合同完成了履约义务 根据合同规定,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业主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根据FIDIC通用条款规定,该“履约证书”应在缺陷责任期期满后28天内由业主颁发。如果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颁发“履约证书”,而承包商已完成了全部甩项和缺陷修复工作,承包商可以认为“履约证书”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已经颁发。“履约证书”的颁发,意味着承包商已按照合同完成了履约义务,也是业主对承包商工程的认可。“履约证书”颁发后,根据承包商申请,业主向承包商释放剩余的质保金和履约保函,并进行项目的结算工作。根据与业主签署的总承包合同,安哥拉某大型社会住房项目在总承包商的精心施工和良好维保状态下,已具备“履约证书”的申请阶段,在继续做好缺陷责任期售后维保的同时,总承包商将按时向业主提交“履约证书”的签发申请,胜利完成项目的履约工作。 赞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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